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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日期:2021/12/21 浏览人数:947次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创新、繁荣市场、满足人民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同时,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人员少、工艺流程简单、部分小微企业环境影响小、环保能力相对较弱等特点。,对深化环评改革、优化环评服务有普遍期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促进绿色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是深化改革,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


(1)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通过修订《建设项目清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以下简称《清单》),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将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记录数量。《目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对实行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行业,只有工业建筑内新建改扩建项目才会纳入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在新目录发布实施后执行。


(二)简化报表内容


对确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降低编制难度。简化研究报告表格的评估程序和内容;引用现有数据简化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如果确实需要特别评价,突出关键要素或主题;对于不需要进行专项评估的,不需要做模型预测,只需按要求填写表格即可。


(三)探索类似项目环评简化模式。


加强工业园区(包括产业集群、产业集群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对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且符合生态环境准入相关要求的园区内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园区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予以捆绑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不再对个别项目重复开展环评。鼓励地方政府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公共环保基础设施或小微企业共享的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依赖相关设施的企业,在判断项目环境评价类别时,不需要考虑配套设施的内容。


(4)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


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正面清单相关规定将在新目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和前期改革试点成效评估,因地制宜细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实施要求。已明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制定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项目,可纳入通知承诺审批试点项目。


二是完善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做好环评。


(5)加强环评咨询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小微企业意识,向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公开当地环评审批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正面清单,为小微企业提供环评咨询,避免小微企业“走错路”“浪费钱”。鼓励基层单位、园区广泛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利用动漫、短视频、“一图看懂”、宣传册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环评知识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准确理解环评管理要求,引导小微企业合法合规建设经营。


(六)便于环评单位的选择。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国家环评信用平台,定期公开环评单位信息,鼓励小微企业选择信用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七)推进环评收费标准化。


环评单位应当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积极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和环保投资的工作边界,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收取未明示的费用。不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规范环评收费举措,引导环评市场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八)开展政策和技术援助


推广在线技术评估咨询服务,打造以国家和省级技术评估单位及相关专家为主体的服务团队,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和小微企业提供远程指导和协助。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委托省、市技术评估单位对工艺相对复杂、环境影响或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行技术评估,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对小微企业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环保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确保小微企业环保要求不降低。


(9)严格的项目环境准入


鼓励各地结合区域“三线一秩序”、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制定小微企业集中的特色产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支持绿色低碳小微企业发展。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不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严禁建设。对化工、制药、冶炼、焦化、危化品、重工业等行业进行严格检查和考核。各地要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推进反污染斗争。


(10)强化企业环境责任


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程序,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项目,应严格兑现承诺。未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项目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依法接受环境监管。


(十一)灵活的环境监管。


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优化“双随机性、一公开”日常监管,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方式进行抽查,充分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污染物排放低、环境风险低、生产技术先进的小微企业可按程序纳入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避免现场检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对符合免、减处罚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减处罚,加强对企业环保整改的指导和帮扶。


四是强化保障,推动小微企业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十二)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降低小微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难度和运行成本。


(十三)推进监测数据共享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推进常规环境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鼓励园区统筹安排环境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结合园区项目主要污染物类别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相关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公众监测数据,降低环评成本。


(14)鼓励公众监督。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重点关注小微企业违规收费、违规办理、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小微企业环评工作。


(十五)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评从业人员、技术专家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环评编制和把关能力。推进环评信息化、智能化,实行“一网统管”,尽快满足“不开会”审批条件,切实增强小微企业环评改革的获得感。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及时回应社会和小微企业关切,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持续改进,优化小微企业环评服务。在推广过程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报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做法、经验和典型范例,由生态环境部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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